43 關於上訴第三審判決違背法令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B)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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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24), C(106), D(1325), E(0) #3091861
統計: A(65), B(124), C(106), D(1325), E(0) #3091861
詳解 (共 3 筆)
#5789074
第 378 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A)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B)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C)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D)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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