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訴撤回後反訴即喪失其效力
(B)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無論如何不得提起反訴
(C)反訴之提起不受重複起訴禁止之拘束
(D)被告雖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其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
統計: A(137), B(59), C(340), D(1428), E(0) #2455088
詳解 (共 6 筆)
23. 關於反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本訴撤回後反訴即喪失其效力
(B) 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無論如何不得提起反訴
(C) 反訴之提起不受重複起訴禁止之拘束
(D) 被告雖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其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
(A)錯,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B)錯,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錯,反訴為獨立之訴訟,受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拘束,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反面解釋:反訴須得與本訴訟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即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或稱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D)對,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手段,無既判力,無執行力,故被告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民法第264條第1項(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如甲出售電視一台於乙,未交付電視前,甲向乙請求給付價金,則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甲不交付電視,則乙就拒絕給付價金。」,且乙仍得就對待給付之請求提起反訴:「甲向乙請求給付價金,則乙向甲請求交付電視。」。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速解:反訴可以變成獨立之訴,而同時履行抗辯只是攻防手段。攻防手段根本上無法影響反訴的提起。
------------------私用法感-----------
甲:給我還錢喔!
乙:我要告你~
甲:你先還錢再說! (抗辯)
乙:那我還是要反告你不交貨~(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