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非營利組織特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許可證書
(B)政府官員也可能是非營利組織的董事
(C)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並提供公共財
(D)非營利組織是非正式組織
統計: A(111), B(217), C(229), D(4451), E(0) #1412306
詳解 (共 6 筆)
「非營利組織」之「特徵」:
一、「非營利組織」除顧名思義其「非營利」之「特徵」外,還具有許多與「一般民間企業組織」及「政府官僚組織」不同之處。
二、茲將其「特徵」分述如下 : ( 張潤書 : 1998 : 305 ~ 306 )
(一) 「非營利組織」→「正式組織」:
1.「非營利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
2.「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
3. 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
4. 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二) 「非營利組織」→「民間組織」:
1.「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區隔開來;
2. 即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份」;
3. 也不由「政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
(三) 「非營利組織」→「非利益」的「分配」:
1.「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間」內「聚集利潤」,但是要將其「使用」在「機構」的「基本任務上」,而不是「分配」給「組織內」的「財源提供者」;
2. 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其他私人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四) 「非營利組織」→「自己治理」:
1.「非營利組織」能「監控」他們「自己的活動」;
2. 他們有「內部管理」的「程序」及「章程」;
3. 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外,「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五) 「非營利組織」→「志願性團體」:
1.「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
2. 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六) 「非營利組織」→「公共利益屬性」:
1.「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2. 並「提供公共財」( public goods )。
(七) 「非營利組織」→「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1.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少依賴「顧客」;
2. 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捐贈」;
3. 而「組織收入」是根據「組織募款」之「能力」,並非是一「正相關」之「關係」。
(八) 「非營利組織」→「服務取向」、「行動取向」:
「非營利組織」多「直接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
(九) 「非營利組織」→「扁平式」組織、「層級節制」少 :
1.「非營利組織」本身為一「正式組織」的「架構」;
2. 但其相較於「其他正式組織」 ( 「政府組織」或「私人企業組織」) 而言,其「組織層級」通常「較少」或「甚至全無層級節制體系」。
3. 因此,「非營利組織」多具有 :
(1)「高度的彈性」 ( flexibility ) 的「特性」,能「迅速做出決策」;
(2) 並能「因應環境」而做「適當改變」。
(十) 「非營利組織」→「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
1.「非營利組職」在「組織原理上」,存在著「低度手段理性」 ( means rationality )與「形式化」( formality ) ;
2.「高程度」的「團結一致」( solidarity ) 與「直接交易形式」 ( direct exchange type )。
公務員服務法§14-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沒特別說不能兼職董事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正式組織與民間組織
1. 正式組織
非營利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亦即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換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本身即具有法人資格者(私法人),在我國通常為財團法人。例如:董氏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
2. 民間組織
非營利組織並非政府組織的一部分,也不由政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最主要的關鍵因素在於非營利組織在基本結構上必須是民間組織。因此,相較於凡事必須依法行政的政府,非營利組織在運作與決策上顯得快速且具有彈性。
【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