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A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A)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B)扣繳義務人已自動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行為罰
(C)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
(D)經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統計: A(56), B(434), C(107), D(211), E(0) #3171642
詳解 (共 5 筆)
(A)所得稅法§114
(B)稅捐稽徵法§48-1 刑事罰、漏稅罰→不罰
(C)所得稅法§114
(D)稅捐稽徵法§42
1.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45,000元下罰鍰。
2.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1)已於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8,000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30%,免予處罰。
(2)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不符前款規定,其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3)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於限期內補報或填發,其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4)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管理人處理之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情事,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1/2。
(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於2月5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1/2。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
違反扣繳義務:
本來應扣,卻未扣或短扣 → 漏稅罰
o 因為國家實際少收到稅。
o 第一次限期補繳、補報後,處1 倍以下罰鍰。
o 限期內仍未補繳、補報,再處3 倍以下罰鍰。
有扣、有繳,但未按時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 行為罰
o 稅款本身沒有少,只是程序違規。
o 第一次:1,500~20,000 元並限期補正。
o 限期內仍不補:3,000~45,000 元。
已扣,但沒有在期限內繳納 → 滯納金
o 稅本來有扣,只是繳晚了。
o 每逾 3 日,加徵 1% 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