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國民甲 110 年 1 月 1 日以其境內財產成立以其子女乙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乙取得美國國籍且長期居住國外,信託財產運用收入包括:①111 年 6 月 30 日銀行給付存款利息 100 萬元,已扣繳稅款 10 萬元 ②112 年 6 月 30 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房屋、土地,獲利 200 萬元,受託人於 113 年將信託利益給付予乙,依所得稅法有關信託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110 年度之所得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
(B)受託人應於給付乙利益時,以信託財產運用之收入計算所得,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113 年度所得憑單
(C)乙取得信託利益屬房地合一稅制之交易所得,應按稅率 35%課徵所得稅
(D)乙取得之信託利益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納稅
統計: A(61), B(203), C(366), D(172), E(0) #3171646
詳解 (共 4 筆)
納稅義務人:原則→委託人 (由甲繳納贈與稅)
例外→受託人
所得稅法§3-2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課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受益人
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契約訂定日→110/1/1,故應列單申報 110年度所得憑單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委託人甲為贈與人,由甲申報。
不確定是否正確?♂️
先看 110/1/1:甲成立他益信託
甲是個人,乙是非委託人的受益人,所以成立當下先發生的是「贈與稅」問題。
法律把它看成:
甲把「信託利益受益權」送給乙
→ 視為贈與
→ 原則上由甲負擔贈與稅。法規共用系統
所以 A 錯:
「乙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 110 年度所得額」
錯在把「受益權」當成乙的所得。
這一刻課的是贈與稅,不是乙的所得稅。
再看 111 年:信託財產產生利息 100 萬
這時候已經不是「成立信託」了,而是信託財產開始產生收入。
這筆 111 年利息:
→ 屬 111 年所得
而乙是長期居住國外的非居住者,所以由受託人負責扣繳。受託人只是扣繳義務人,所得本身仍歸乙。電子稅務局
再看 112 年:信託房地出售,獲利 200 萬
這筆交易所得是在 112 年發生。
乙是非居住者,而且房地從 110/1/1 到 112/6/30,持有超過 2 年;非居住者房地持有超過 2 年,房地合一稅率是 35%。電子稅務局
所以 C 正確。
最後看 113 年:受託人才把信託利益實際給乙
這裡最容易混。
113 年只是「把前面已經產生的利益實際分配出去」,不代表 111 年利息和 112 年房地所得全部變成 113 年所得。
所以 B 錯:
「於給付乙利益時,以信託財產運用收入計算所得,申報 113 年度所得憑單」
錯在把「實際分配年度」當成「所得發生年度」。
要記:
信託所得看收入發生年度,不看實際把錢發給受益人的年度。
D 為什麼錯
乙取得之信託利益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納稅
錯在「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如果這句是在講 110/1/1 他益信託成立時,乙取得信託利益權利,正確可以改成:
乙取得信託利益之權利,視為委託人甲對乙之贈與,原則上由委託人甲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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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點 |
發生什麼事 |
課什麼稅 |
誰是納稅義務人/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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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 信託成立 |
甲把受益權給乙 |
贈與稅 |
原則 甲(委託人=贈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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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 年信託財產產生所得 |
利息、房地交易所得 |
所得稅 |
所得歸屬 乙(受益人);乙為非居住者時,由受託人負責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