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但以一次為限
(B)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C)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D)子女自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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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97), C(13), D(233), E(0) #1528229

詳解 (共 3 筆)

#1666307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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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288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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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528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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