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不是用以實現對公部門課責的政治監督方式?
(A)立法監督
(B)預算控制
(C)陽光措施
(D)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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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44), C(150), D(596), E(0) #165325
統計: A(19), B(44), C(150), D(596), E(0) #165325
詳解 (共 2 筆)
#494019
陽光措施 (sunshine):政治途徑認為公部門公開、透明化的處事原則為確保公務人員接受課責與行事合宜的重要方式,在此前提下,有許多的管道為公共行政的陽光立法催生。這些陽光活動法案的範疇主要包括要求某些聽證會、會議對大眾公開;依據資訊自由法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民眾擁有自由取閱許多類型的聯邦檔案或文件的權利等。目前美國聯邦政府已將資訊公開以及聽證會公開的規定列入基本的行政法,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當中。
網路上找到的~有錯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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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568
雖然我答錯了,不過D選項的標準作業程序應該是屬於行政自律的部分,是公部門對自己負責,而不是政治課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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