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法定程序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申訴
(B)再申訴
(C)聲明異議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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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8), B(2435), C(56), D(70), E(0) #156374

詳解 (共 7 筆)

#116814

更正

 

 

答案

 

公務人員保障法

78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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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89862

個人筆記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 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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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88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申訴:服務機關

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3
0
#11679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答案只有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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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2

我也記得向保訓會提起的應該沒有申訴只有再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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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00
如果是保訓會委員要申訴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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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70

AB皆對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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