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行政機關所締結之隸屬性行政契約,大多係用以取代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行政命令
(C)行政指導
(D)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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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4), B(339), C(99), D(172), E(0) #156381
統計: A(5634), B(339), C(99), D(172), E(0) #156381
詳解 (共 3 筆)
#32718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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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755
隸屬契約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為隸屬契約,通常係由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所締結,而由於契約一方較為弱勢,行政程序法會有較多相關之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及第142條),以期保護較弱勢一方之地位。原則上來說,若是以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為行政契約的約定內容者,即屬於隸屬契約之其中一種情形。
[資料來源: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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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640
隸屬契約 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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