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所訂,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多久內為之?
(A)三個月
(B)一年
(C)六個月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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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9), C(862), D(1), E(0) #969247

詳解 (共 1 筆)

#1234259

土地法

第73條

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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