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依實務見解其中所謂的共犯不包括何者?
(A) 共同正犯
(B) 教唆犯
(C) 幫助犯
(D) 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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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94), C(119), D(1806), E(0) #396346

詳解 (共 4 筆)

#556026
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1人單獨
完成犯罪而由2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
有2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
「聚合犯」與「對向犯」:
1. 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
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
,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
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2. 而「對向犯」則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
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
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
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2個以
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81台非233
例)。

※資料來源:選取自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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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663
賭博罪為對向犯,不可能有犯意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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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02
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刑法28共同正犯及釋字109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僅有刑29教唆犯.刑28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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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961
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
(共 2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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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56747
未解鎖
這題目問的「共犯」是指一般沒有學法律的人...
(共 4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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