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
(A)代理
(B)派代
(C)試用
(D)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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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52), C(1011), D(79), E(0) #137692
統計: A(42), B(252), C(1011), D(79), E(0) #137692
詳解 (共 9 筆)
#1191973
派代-初任,新人剛來做事
試用-試用六個月,讓新人慢慢上手處理事務
權理-簡單白話說,在職等高兩級以內的事情,可以幫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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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749
第24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先派代理就是所謂的派代
33.我國取得正式任用資格後之公務人員,任用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是:
(A)實習
(B)試用
(C)派代
(D)派任
(A)實習
(B)試用
(C)派代
(D)派任
派代通常是剛考上公務員還沒有完成銓敘審定資格前,先以代理這個位子的名義任命,銓敘審定後就會從派代變為合格實授任命。
還好這三個名詞考試考出來的話,題目都會有點關鍵詞
不然沒實際看過銓敘審定函,概念可能會有點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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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94
高權
低試
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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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29
純粹考法條,死背吧 0.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第3項:「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第20條第1項:「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3F是關鍵記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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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31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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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00
a和b一直搞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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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752
謝謝您的耐心回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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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598
能不能解釋明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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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740
了解,再請問初派的法條是??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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