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有配偶乙,子女A、B,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90萬元,並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密友丙。請問依照民法規定,乙、A、B各可主張多少數額的特留分?
(A)乙、A、B各10萬元
(B)乙15萬元,A、B各10萬元
(C)乙、A、B各15萬元
(D)乙30萬元,A、B各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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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90), C(1232), D(305), E(0) #223189

詳解 (共 5 筆)

#470392

首先算應繼分:

 

依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直系血親卑親屬)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所以90/3= 乙、AB每人30

 

再來算特留分:

 

依民法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所以:乙、AB30*1/2 = 15萬  <=====答案出來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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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999

本題計算方式:

依據 民法 第1144條第一款,配偶乙,子女AB,平分甲之遺產90萬。每人平分,各得30萬元。但AB依據  1123條第一款: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AB,都必須將各自原有的30萬元,依法條只能取得一半,所以AB15萬元。配偶乙,依據  1123條第三款: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乙必須將原有的30萬元,依法條只能取得一半,乙只能得遺產15萬元。至於,密友丙按照甲的有效遺囑,可將分得遺產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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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38
第 六 節 特留分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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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39
要怎麼計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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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49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
(共 4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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