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有配偶乙,子女A、B,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90萬元,並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密友丙。請問依照民法規定,乙、A、B各可主張多少數額的特留分?
(A)乙30萬元,A、B各15萬元
(B)乙、A、B各15萬元
(C)乙15萬元,A、B各10萬元
(D)乙、A、B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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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7), B(7168), C(344), D(422), E(0) #221673
統計: A(1777), B(7168), C(344), D(422), E(0) #221673
詳解 (共 10 筆)
#302648
應繼分:配偶和子女平分
所以一人有30萬
但因為有遺贈
所以配偶和子女只能保留特留分
配偶和子女的特留分為應繼分(30萬)的二分之一
所以皆為30*1/2=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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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817
應繼份:1144/1138
配偶/子女 >>平分
配偶/父母與兄弟姐妹 >>配先拿1/2
配偶/祖父母 >>配先拿2/3
特留份:1223
配偶/子女/父母 >>應繼份的1/2
兄弟/祖父母 >>應繼份的1/3
配偶/子女 >>平分
配偶/父母與兄弟姐妹 >>配先拿1/2
配偶/祖父母 >>配先拿2/3
特留份:1223
配偶/子女/父母 >>應繼份的1/2
兄弟/祖父母 >>應繼份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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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96
給15樓大
特留分是從你原本可以拿到的遺產中,特別留下一定比例不被他人拿走。
本題90萬元遺產,而有配偶及子女2人,因為是配偶與卑親屬,所以每個人「原本可拿」的遺產是平均分那90萬於3人,也就是30萬元。
但今日甲把遺產都送給小三丙,如此會害乙及其子女拿不到遺產,因此法律有規定有繼承權之人都有權利特別留下一定比例遺產不給人,配偶、子女、父母都是在自己「原本可拿」的遺產中留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則是三分之一。
因此,以本題乙來說,他原本可以拿30萬,那他有權利從30萬中最高留下二分之一,也就是15萬元,子女A、B也是同樣情況,他們3人都把15萬留下不給丙也就是合起來留下45萬,丙拿到的就祇有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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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87
90萬 x 1/3 x 1/2 = 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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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17
看錯了吧 原本乙 A B各分30萬 因為有遺贈所以90萬剩45萬
45萬分給三人 一人15萬(意思跟原本30萬變一半剩15萬一樣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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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266
先應繼分再拿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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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80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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