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警察對於服務機關長官所為之出差工作指派,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依法得提起救濟。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 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C)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決定,得向上級機關提起再申訴
(D) 不服上級機關所為之申訴決定,得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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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204), C(338), D(505), E(0) #1553901
統計: A(1058), B(204), C(338), D(505), E(0) #1553901
詳解 (共 4 筆)
#2808158
申訴,則係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者,向其服務機關提起;如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再有不服,則可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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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370
V(A)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正確
(B) 向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服務機關
(C) 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決定,得向上級機關提起「再申訴」
保訓會
(D) 不服上級機關所為之申訴決定,得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服務機關
向原服務機關人事室「申訴」
不服再向保訓會「再申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7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
(申訴、再申訴)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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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806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 條 (再申訴)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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