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公布之「學生輔導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學校教師,負責執
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B)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C)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D)大育高中是一個
全校有 56 班的普通高中,依辦法應置專任輔導教師 4 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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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875), C(42), D(427), E(0) #809292
統計: A(204), B(875), C(42), D(427), E(0) #809292
詳解 (共 8 筆)
#1054532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
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
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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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856
性別委員會
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1/3
女性 不得少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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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07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 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 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D)選項全校有56班,如果照上述的計算方式,是不是應設專任輔導教師5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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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03
第11條,班級數達55以上者,應至少置專輔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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