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學生輔導法」中對學生輔導工作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校長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
(B)國小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C)國小輔導人員指的是專任輔導教師
(D)一般教師主要負責執行發展性的輔導措施
統計: A(1334), B(1238), C(5186), D(650), E(0) #1964381
詳解 (共 10 筆)
學生輔導法
(A) 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C) 第 3 條
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根據學生輔導法
1.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因此(A)正確。
→因此學校的輔導人員有: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C)不正確
2.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B)正確
3.第 12 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D)正確

105教檢
3.下列何者不屬於「學生輔導法」中所稱的專業輔導人員?
(A)臨床心理師
(B)語言治療師
(C)社會工作師
(D)諮商心理師
答案:B
考點:學生輔導法
(A)校長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
→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B)國小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C)國小輔導人員指的是專任輔導教師
→第 3 條 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D)一般教師主要負責執行發展性的輔導措施

★學生輔導法相關考題:
1.針對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學生的輔導工作,較屬於下列哪個層級的輔導?
(A)發展性輔導
(B)介入性輔導
(C)處遇性輔導
(D)教育性輔導
教檢(教師檢定)◆兒童發展與輔導- 109 年 - 10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_國民小學:兒童發展與輔導#86646
→第六條
10.陳老師規劃全校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此計畫最符合 下列哪一項輔導?
(A)發展性輔導
(B)介入性輔導
(C)處遇性輔導
(D)危機性輔導
教檢(教師檢定)◆兒童發展與輔導- 108 年 - 108-1國民小學-兒童發展與輔導#75041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得以聘用專任輔導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學生輔導工作,下列何者是其所依據的法源?
(A)心理師法
(B)學生輔導法
(C)精神衛生法
(D)國民教育法 教甄◆諮商輔導專業- 101 年 - 基隆市 101 年市立高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聯合甄選專門科目#8810
1. 依照 《學生輔導法 》的精神 ,有關專任輔導教師的排課 ,下列何者適切 ?
(A)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活動應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擔授
(B) 專任輔導教師除基本鐘點外 ,不得排授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活動
(C)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擔相關課程或班級活動以外科目之授
(D)專任輔導教師授課應依學校工作需要排相關程或班級活動
→第十三條
18.關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公布之「學生輔導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B)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應改為三分之一
(C)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D)大育高中是一個 全校有 56 班的普通高中,依辦法應置專任輔導教師 4 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1 人。
→(a)第十二條、(B)第八條、(C)第三條、(D)第十條
教甄◆諮商輔導專業- 104 年 - 教育部公立高中教甄-輔導#21079
(A)學校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
(B)家長委員會代表應每學期參與學校輔導工作的計畫、推展與評估
(C)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訊息
(D)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應該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A)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B)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C)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D)協調各級家長會,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展師生輔導工作
(A)明定學生輔導分自願性輔導、 轉介辅導、強迫輔導等三級輔導體制
(B)明定學校配置專業輔導人員, 免除校長與教師的辅導責任
(C)明定國小每24班置專任辅導教師一人
(D) 明定國中每24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 →考第十條
學生輔導法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 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 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 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 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 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學生輔導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
事學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
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