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為關於復效之規定。就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錯
誤?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
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
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
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
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
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16 條 1.人壽保險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