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得請求將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登記為所有人,其和平、公 然、繼續占有,且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需要多少期間?
(A)一年間
(B)十年間
(C)十五年間
(D)二十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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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82), C(65), D(100), E(0) #2457921

詳解 (共 4 筆)

#5834254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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