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下列何者正確?
(A)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B)評估會議的召開時
機為高關懷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知悉離校後,未註冊者則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
(C)各校應於學生入學日起一個月內,至通報系統查詢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D)原就
讀學校指派輔導老師(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原就讀學校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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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07), C(1001), D(69), E(0) #1992400
統計: A(264), B(307), C(1001), D(69), E(0) #1992400
詳解 (共 3 筆)
#3860051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 4 條
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
(B)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
第 6 條
(A)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C)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第 9 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D)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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