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甲為某縣政府依法令任命之官員,主管違建查處業務,其妻乙為專職家庭主婦。某日,乙在甲不知情之情況下,收取違建戶丙所送之禮金,允諾為其違建案關說。試問: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乙成立收受賄賂罪,丙成立行賄罪
(B)乙成立準收受賄賂罪,丙不成立犯罪
(C)乙成立準收受賄賂罪,丙成立行賄罪
(D)乙、丙均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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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88), C(344), D(1170), E(0) #267916

詳解 (共 10 筆)

#754258

先探討甲:

刑法第122條第一項: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

 

再探討乙:

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

 

最後是丙:

刑法第122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丙送禮金的對象是乙,而乙非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丙也不成立行賄罪。

 

故答案為(D)

 

另外,
「準收受賄賂罪」是指刑法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題目就寫明了甲已經是公務員了,並不是未來準備要任職,故選項(B)、(C)可以直接刪除。

53
1
#811841
乙不是公務員,所以要犯身分犯之罪只能透過甲。但甲又不知情,無犯意聯絡更無故意過失。既然乙非公務員,行賄不成罪。
25
1
#754254

先探討甲:

刑法第122條第一項: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

 

 

 

再探討乙:

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

 

最後是丙:

刑法第122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丙送禮金的對象是乙,而乙非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丙也不成立犯罪。

故答案為(D)

另外,
「準收受賄賂罪」是指刑法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題目就寫明了甲已經是公務員了,並不是未來準備要任職,故選項(B)、(C)可以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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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77746

公務員是甲,乙只是普通人,所以收受賄絡沒有瀆職罪問題。

丙跟乙行求、期約跟交付賄賂,也不會成立行賄罪,因為乙根本不是公務員。


但如果甲也同意,讓乙去收錢,由於是刑法第121條跟第122條是純正身份犯,所以乙可以依照刑法第31條第一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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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1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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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545
甲不是不知情嗎?何來"共同"實行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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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856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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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98
乙為專職家庭主婦,甲不知情,刑法第31條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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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99
答案是D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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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98
請問最佳解,乙依據31條成立的原因是什麼?可以麻煩論述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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