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甲為某縣政府依法令任命之官員,主管違建查處業務,其妻乙為專職家庭主婦。某日,乙在甲不知情之情況下,收取違建戶丙所送之禮金,允諾為其違建案關說。試問: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104
(A)乙成立收受賄賂罪,丙成立行賄罪
(B)乙成立準收受賄賂罪,丙不成立犯罪
(C)乙成立準收受賄賂罪,丙成立行賄罪
(D)乙、丙均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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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5), C(80), D(420), E(0) #268495
統計: A(67), B(25), C(80), D(420), E(0) #268495
詳解 (共 2 筆)
#7459878
- 乙(公務員之妻)的部分: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公務員賄賂罪
- 根據刑法上有關貪污賄賂罪(如第 121 條、第 122 條)的規定,收受賄賂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務員」。
- 乙是專職家庭主婦,並非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的公務員。
- 題目明確指出「在甲不知情之情況下」,因此乙與身為公務員的丈夫甲之間,並無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無法論以共同正犯。
- 至於一般人收錢答應關說,若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且未與公務員串通,在刑法上並不成立收受賄賂罪或準收受賄賂罪(刑法第 121 條第 2 項的準收受賄賂罪,是指公務員在「為公務員前」因要求期約收受賄賂,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職務行為,主體仍須為該公務員本身,並非指公務員的家屬)。
- 註:雖然乙可能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之 1 的「影響力交易罪」(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假公務員之權力或影響力關說收賄),或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但本題選項皆以刑法傳統「收受賄賂罪」與「行賄罪」之架構出題,在無共同正犯的前提下,乙不成立上述賄賂罪名。
- 丙(違建戶)的部分: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刑法第 121 條及第 122 條之對向犯為行賄罪(第 122 條第 3 項、第 121 條本身無處罰行賄,但現行刑法第 121 條之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依刑法第 122 條修正後或《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處罰)。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客體必須是「公務員」。
- 丙行賄的對象是「乙」(非公務員),且公務員甲對此完全不知情,因此丙並未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亦不構成刑法上的行賄罪。
❌ 錯誤選項分析
- (A) 錯誤:乙並非公務員,且甲不知情,乙無法單獨成立收受賄賂罪;丙交付財物的對象非公務員,亦不成立行賄罪。
- (B) 錯誤:乙不符合準收受賄賂罪(身分變更前收賄)的法定要件。
- (C) 錯誤:同上,乙、丙皆不符合刑法賄賂罪與行賄罪的身分及客體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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