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關於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四種
(B)從刑有禠奪公權、沒收等二種
(C)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D)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之資格為禠奪公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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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 C(434), D(34), E(0) #268498

詳解 (共 3 筆)

#4236205
(A)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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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2898

• (C) 正確:

 •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規範概念:違禁物(例如:毒品、槍砲彈藥、偽鈔)因為本身具有高度危害性,其持有與流通屬於違法狀態。為了維護社會安全,不論這個違禁物在法律上到底是屬於誰的,法院只要發現一律強制造福予以沒收。

❌ 錯誤選項解析

• (A) 錯誤:主刑共有 5 種,而不是 4 種。
 • 依《刑法》第 33 條規定,主刑種類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選項漏掉了「罰金」。
• (B) 錯誤:從刑目前只有 1 種。
 • 因應 2016 年刑法「沒收新制」上路,「沒收」在法律性質上已經被獨立出來,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屬於從刑。因此現行《刑法》第 34 條規定的從刑,就只剩下「褫奪公權」一種。
• (D) 錯誤:禠奪公權的內容不包含這四權。
 • 依現行《刑法》第 36 條規定,褫奪公權的內容僅限於剝奪兩項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至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參政權的限制,現行法已移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選罷法規範,不再属于刑法褫奪公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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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416
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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