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甲為抗議政府實施減刑之政策,造成治安之顧慮,乃率眾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靜坐抗議,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分局長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甲之行為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說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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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31), C(9), D(18), E(0) #268496

詳解 (共 2 筆)

#6484761

純正不作為犯:

只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不純正作為犯:
雖然可以用積極行動完成犯罪,但行為人用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完成犯罪。
且必須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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