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甲為抗議政府實施減刑之政策,造成治安之顧慮,乃率眾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靜坐抗議,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分局長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甲之行為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說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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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98), C(12), D(49), E(0) #26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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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477
純正與不純正的解釋為純正,為無義務不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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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655
以單純的不作為方式即可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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