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甲為抗議政府實施減刑之政策,造成治安之顧慮,乃率眾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靜坐抗議,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分局長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甲之行為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說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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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28), C(45), D(150), E(0) #268598

詳解 (共 2 筆)

#1473645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例如:149條不解散,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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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154
純正不作為犯:以積極的方式實現犯罪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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