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甲為抗議政府實施減刑之政策,造成治安之顧慮,乃率眾於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靜坐抗議,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分局長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仍不解散。甲之行為已經成立刑法上之犯罪,此種犯罪型態,在學說上稱為:
(A)純正作為犯
(B)純正不作為犯
(C)不純正作為犯
(D)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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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18), C(32), D(94), E(0) #267955

詳解 (共 2 筆)

#1955575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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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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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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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49條不解散,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294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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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行為,這些不作為犯係由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違犯通常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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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須立於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顧保護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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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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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排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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