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甲殺乙,刺其背部一刀,旋又後悔不已,遂速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因流血過多身亡,甲應論以:
(A)殺人既遂罪
(B)殺人罪之中止犯
(C)殺人罪之不能犯
(D)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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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83), C(1), D(5), E(0) #269448
統計: A(330), B(83), C(1), D(5), E(0) #269448
詳解 (共 3 筆)
#6723147
人死了就不能論中止犯
中止犯一定要未遂。
「中止犯」是行為人主動且自願地停止犯罪行為,而未使犯罪結果發生。
因此,「中止犯既遂」這個詞彙本身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中止犯的成立前提是「犯罪結果並未發生」。若犯罪結果已經發生,行為人即使有中止的念頭,也已構成「既遂」而非中止犯。
既遂犯:甲將毒藥投入咖啡後,乙不小心喝下並中毒死亡,此時乙的死亡即是犯罪結果的發生,甲無論是否有後悔,都已成立殺人既遂,無法再主張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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