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12.下列何罪雖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官亦不得酌量免除其刑:
(A)普通傷害罪
(B)普通侵占罪
(C)故買贓物罪
(D)過失致人於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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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194), C(377), D(978), E(2) #269453
統計: A(763), B(194), C(377), D(978), E(2) #269453
詳解 (共 6 筆)
#5872662
刑法
第 61 條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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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265
刑法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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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841
答案請改AC 目前兩者法定刑皆為五年以下 已經不符合61條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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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842
-1910年 - 無年度 - 刑法題庫1001-2000-8#6513 #6513 --47題
答案請改AC 目前兩者法定刑皆為五年以下 已經不符合61條的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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