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25.下列何罪雖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官亦不得酌量免除其刑:
(A)普通傷害罪
(B)普通侵占罪
(C)故買贓物罪
(D)過失致人於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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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4), B(298), C(1054), D(1815), E(18) #268731

詳解 (共 10 筆)

#707928
刑法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答案A
    但第132條第2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 第272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罪,不在此限。-->答案D過失致死不適用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答案B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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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956

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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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038
過失致死罪(276條),最重本刑2年以下徒刑,61條但書將它排除適用,法官不可免除其刑。畢竟是人命一條,還免刑的話,被害者家屬心理會不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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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935
刑法第61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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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501
此題在108年修法後有爭議,答案應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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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529
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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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988
請問一下, 為何C選項的故買贓物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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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118

回六樓

351條如果是直系血親等就得免除其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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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815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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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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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528
-1910年 - 無年度 - 刑法題庫1001-2000-1#6506 #6506 --14題 已修法,答案應改為ACD都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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