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甲、乙二女在街上起爭執,甲順口大罵乙為「妓女」,甲應論以:
(A)妨害信用罪
(B)公然侮辱罪
(C)誹謗罪
(D)一時氣憤之語,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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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990), C(325), D(73), E(0) #268733

詳解 (共 5 筆)

#1164606
公然侮辱-
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地位之輕蔑行為
(妓女)(可能只是一時氣憤脫口而出,不一定想讓大家知道,題意描述也差不多)

誹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以為損他人名譽之事
(妓女+她當妓女的各種證據+希望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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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773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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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847
簡單記一下就好 - 第 3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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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864
毀謗罪 應該是刑法第310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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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442
在街上=>算公共場所吧…符合公然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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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70877
未解鎖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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