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 下列有關營業稅申報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15日內申報
(B)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
報
(C)改採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同ㄧ年度內不得變更
(D)無銷售額者免申
報。〈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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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 C(38), D(641), E(0) #303762
統計: A(17), B(17), C(38), D(641), E(0) #303762
詳解 (共 1 筆)
#234857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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