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違反戶籍法規?
(A)共同事業戶戶長亦可另設有共同生活戶
(B)未成年人單獨生活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C)共同事業戶內寄居人排序在其他成員之前
(D)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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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77), C(1605), D(39), E(0) #682338
統計: A(175), B(177), C(1605), D(39), E(0) #682338
詳解 (共 4 筆)
#1482207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
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
應標明其名稱。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戶籍法第3條(戶為單位)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
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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