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違反戶籍法規?
(A)共同事業戶戶長亦可另設有共同生活戶
(B)未成年人單獨生活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C)共同事業戶內寄居人排序在其他成員之前
(D)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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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77), C(1605), D(39), E(0) #682338

詳解 (共 4 筆)

#2457749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係指同時不得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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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207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
                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
        應標明其名稱。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戶籍法第3條(戶為單位)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
        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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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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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922
請問「共同事業戶戶長亦可另設有共同生活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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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19447
未解鎖
名  稱: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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