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A)於檢察官偵查時,通譯經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B)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C)於法官審判時,鑑定人經具結後,對於案情無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D)於警察詢問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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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0), B(715), C(619), D(221), E(0) #2436427
統計: A(3860), B(715), C(619), D(221), E(0) #2436427
詳解 (共 9 筆)
#4225220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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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485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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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251
偽證罪限於法官或檢察官前 →BD刪除
偽證須為於案情有關係之事項→C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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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487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293 號刑事判決
惟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須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偽證罪相繩,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即難課以此刑責。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366 號刑事判決
再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亦有規定。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特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自陷於困境。 為確保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分別規定,法院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倘法院或檢察官未經明確告知該項權利,即與未經告知無異,若命其具結作證,仍不生具結之效力,縱其證言虛偽,亦難令負偽證罪責,否則,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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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961
偵查主體只有「檢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都只是偵查輔助機關,不能命具結
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都只是偵查輔助機關,不能命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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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105
法院組織法66-3規定 檢察事務官的地位在詢問的時候 等於刑訴法的司法警察官
而不管哪個警察 都沒有權力可以叫人民具結,就算具結了,也是不會生效,所以警察面前具結+說謊,不會成立偽證罪。
考刑訴的同學記得
檢察官沒簽具結的證據 還是有證據能力(具結的功能&偵查不用交互詰問,偵查只管蒐集/調查證據 甭管證據是不是100%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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