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員甲為使自己之兒子乙就讀某明星學區中學,而在無居住事實之情況下,將戶籍遷至好友丙
之住址。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無罪
(B)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C)甲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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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採用實務見解認為「戶籍登記」係屬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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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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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情形若改成「虛偽登記結婚」呢?答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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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如果一棟房子內存在有兩個不同的戶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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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審查:警察、檢察官、法官、國稅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