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
(A)警察指揮交通
(B)劃定行人徒步區
(C)禁止停車標線
(D)警告性之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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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352), C(94), D(3577), E(0) #843480
統計: A(354), B(352), C(94), D(3577), E(0) #843480
詳解 (共 5 筆)
#1115695
【常見交通號誌】
1. 警告作用屬於事實行為:因為是特殊路段,提醒人民對附近交通要提高警覺〔EX.注意前方落石〕
2. 指示作用亦為事實行為:因為是讓人民瞭解附近路段〔EX.向前走N公里可到學校〕
3. 禁制作用屬於一般處分:因為人民必須嚴格遵守〔EX.禁止停車、限速標誌〕
2F的朋友所提到的慢行標誌屬於限速、與禁行機車皆屬「禁制作用」,故為一般處分,而非警告作用的事實行為。
1. 警告作用屬於事實行為:因為是特殊路段,提醒人民對附近交通要提高警覺〔EX.注意前方落石〕
2. 指示作用亦為事實行為:因為是讓人民瞭解附近路段〔EX.向前走N公里可到學校〕
3. 禁制作用屬於一般處分:因為人民必須嚴格遵守〔EX.禁止停車、限速標誌〕
2F的朋友所提到的慢行標誌屬於限速、與禁行機車皆屬「禁制作用」,故為一般處分,而非警告作用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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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355
(A)警察指揮交通-人的一般處分 (B)劃定行人徒步區-物的一般處分 (C)禁止停車標線-禁止性為物的一般處分 (D)警告性之交通標誌-指示性為行政上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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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741
我看林清老師的書是寫:警察手勢、交通燈號(號誌)、交通標誌~我國通說皆是物的一般處分⋯⋯
理由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二項後段
是不是我哪裡理解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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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398
真的很容易看錯
號誌跟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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