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 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 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B)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C)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D)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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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190), C(154), D(52), E(0) #1464458

詳解 (共 5 筆)

#2481503

第三題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一)綜合所得淨額(即一般結算申報書中稅額計算式之AE金額或AJ+AL金額)。 
 (二) 個人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三)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四)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 
(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六)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自102年度起不列入基本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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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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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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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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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378

以下截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6xKrvGR)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B)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A)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故111年起A與B皆屬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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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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