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 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C)除另有約定者外,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D)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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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12), C(335), D(97), E(0) #3183612

詳解 (共 3 筆)

#5990105
(A)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799 Ⅲ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B) 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 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799 Ⅳ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C) 除另有約定者外,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799 Ⅴ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D) 除另有約定者外,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799-1 Ⅰ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C錯在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即使另有約定也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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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192
民法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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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976
民法第799條第5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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