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多久時間以上者,要保人始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A) 1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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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2), C(138), D(37), E(0) #686794

詳解 (共 4 筆)

#4676232
(C) 1 年法規名稱:保險法第 四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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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201
第 120 條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 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
這條修法從原本的三年,變成兩年,現在是一年。修法理由是一年已經繳足保單價值準備金,故為保障「要保人」而改為一年。
題外話,這是騙人的,因為保險法跟保單價值準備金有關的規定,都要繳滿2年才可領回;之所以這樣規定,應該是保險公司遊說修法之結果,因為實務上保險質借的利息都收很高,他們想賺兩手(保險費、質借後的高額利息)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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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911
第120條(保險金額之質借)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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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501
1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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