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人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契約無自殺給付條款,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
已付足 2 年以上者,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 2 年後始生效力
(C)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D)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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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32), C(12), D(33), E(0) #686798
統計: A(111), B(32), C(12), D(33), E(0) #686798
詳解 (共 2 筆)
#1085817
第一百零九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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