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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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6), C(58), D(555), E(0) #528860
統計: A(31), B(86), C(58), D(555), E(0) #528860
詳解 (共 4 筆)
#1066246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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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066
| 第 54 條 |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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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78
勞資爭議處理法-8附則
65條(勞工權益基金之設置及其基金來源)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65條(勞工權益基金之設置及其基金來源)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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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80
勞資爭議處理法-5爭議行為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第53條(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 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 務事業。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 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 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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