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團體協約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A)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或職務種類較普通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地域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 B(475), C(17), D(10), E(0) #528862

詳解 (共 3 筆)

#1066253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10
0
#797104
優先職業範圍小;
次之地域或人數範圍大
8
0
#1181784
團體協約法-1總則

第4條(多數協約適用順序)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