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大多通說之見解,應自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處分產生下列何者效果:
(A)不成立
(B)無效
(C)得撤銷
(D)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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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844), C(2602), D(43), E(0) #938084

詳解 (共 3 筆)

#1177660
違反行政程序都是得撤銷,ex.未陳述意見、聽證、迴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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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454
應自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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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53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第111條,形式合法性或實質合法性瑕疵)
而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為1.違反行政程序或方式,未補正(第114條)及2.違反土地管轄(第115條)
而迴避的事項屬於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中之公正作為義務,為違反行政程序之一,故得撤銷。(正當行政程序可參考: https://zh-tw.facebook.com/notes/%E5%91%82%E6%99%9F/%E9%87%8B%E5%AD%97709%E4%BD%95%E8%AC%82%E6%AD%A3%E7%95%B6%E8%A1%8C%E6%94%BF%E7%A8%8B%E5%BA%8F/48222563522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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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2726
未解鎖
程序違反 →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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