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故意、過失為違反行政法而應受處罰行為之責難基礎,且故意為明知而觸法,過失為疏失而違法,故意、過失本
身對法規範之違誤有著不同受責程度,因此對比較苛責之故意行為,依據行政法院見解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
(A)行為人
(B)利害關係人
(C)舉發人
(D)裁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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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244), C(276), D(2734), E(0) #938072
統計: A(534), B(244), C(276), D(2734), E(0) #938072
詳解 (共 7 筆)
#1165636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特別規定僅就故意行為始加以處罰者,即應適用該行政法律之特別規定,對僅有過失而無故意之行為人,行政機關即不得加以處罰。
行政罰法第7條之立法理由第3點載明:『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欲加以處罰時,應由國家負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舉證責任,方為保障人權之進步立法。
類似題型:
30甲所有挖土機一台,被經濟部水利署河川管理局查獲,系爭挖土機為不明人士於河川中使用採取土石,經濟部乃依水利法規定沒入甲之挖土機。甲不服,以其對系爭挖土機違法使用之事實並不知情,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水利法設有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機具設備規定,經濟部予以沒入於法有據
(B)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既供他人使用,可推定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C)甲未能證明系爭機具設備有遺失或其他無故意過失情事,故經濟部得逕予裁處沒入
(D)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由經濟部負舉證責任
(A)水利法設有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機具設備規定,經濟部予以沒入於法有據
(B)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既供他人使用,可推定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C)甲未能證明系爭機具設備有遺失或其他無故意過失情事,故經濟部得逕予裁處沒入
(D)行政罰法雖以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裁處沒入之要件,系爭機具所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由經濟部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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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704
故意或過失的判定會影響行為人罪責是否成立,因此機關負有舉證的責任,
以證明行為人故意過失,並加以進行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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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843
謝謝樓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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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71
請問那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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