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為違章建築之拆除,函請警察局到場維持秩序,此項行為為下列何者?
(A)行政輔助
(B)行政協助
(C)行政委託
(D)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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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529), C(41), D(296), E(0) #938078
統計: A(163), B(2529), C(41), D(296), E(0) #938078
詳解 (共 1 筆)
#1157683
行政輔助行為係行政機關居於私人地位,以協助行政機關從事日常活動,取得行政活動所需的人力及物力,行政輔助行為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以間接輔助行政目的之達成,如:添購辦公設備、房舍使用租賃、租用汽車、購買文具等,由於行政機關在法律地位上與一般私人相同,相關爭議的處理由普通法院管轄。
所謂「行政協助」,係指基於行政一體之機能,一機關於執行本身之職務時,得向其他機關請求提供行政上之
協助而言。若一機關並非執行本身之職務,而係請求他機關依法為特定內容之行為,因受請求之機關為拒絕
之意思表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逕行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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