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交由隸屬之下級機關辦理者,稱為下列何者:
(A)交辦
(B)委任
(C)委託
(D)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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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446), C(33), D(99), E(0) #938077

詳解 (共 3 筆)

#1156177
【委任】 「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 「行政程序法」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理,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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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905
整理:一.委任:(相隸屬)原委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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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114
請問交辦的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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