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家發行彩券之行為,基本上具有公法性質,彩券發行專屬權委託行使,亦應具有公法性質。基於事務性質, 主管機關對於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而形成主管機關與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間之法律關係,此項甄選與指定行為 之性質,依據行政法院見解為下列何者?
(A)事實行為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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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359), C(2175), D(34), E(0) #938070

詳解 (共 10 筆)

#1361698
第一階段 -------(甄選與指定行為) 行政處分
第二階段 -------簽訂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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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363
具有公法性質-->公法性主管機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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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829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700號判決要旨:國家發行彩券之行為,基本上具有公法性質,而國家將彩券發行專屬權之委託行使,亦具有公法性質。從事務之性質以觀,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主要著眼於參與競逐的民間機構是否具備足夠發行彩券的主客觀條件,除是否具備足夠之資力、信用及軟硬體設備外,尚須檢視能否確保彩券發行目的(公益、社會福利等等)之達成,故應容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決定發行機構之可能性,故財政部指定上訴人為運動彩券發行機構,使上訴人取得在一定期間內發行運動彩券之權利與義務,自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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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85
隨著公私合作模式的多樣化與行政任務的複雜化,行政行為的識別與性質判定,亦日趨困難。本文以台北富邦銀行發行運動彩券為例,探討運動彩券發行之法律關係,嘗試釐清運動彩券委託民間辦理及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等作業之法律關係及行為定性。本文認為,運動彩券委託發行法律性質之判定,須區分「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由誰」發行)與「發行內容之形成與確認、」(「如何」發行)兩種概念,前者主管機關以指定方式行之者,其性質應屬行政處分;後者涉及運動彩券發行銷售等複雜之過程,委託機關與受委託發行之民間機構之間,應為行政契約關係,且係由「複數」行政契約組合成之綜合性行政契約法律關係(集合式之行政契約)。
台灣法學雜誌第 203 期 
李建良-析論運動彩券發行之法律關係-以台北富邦銀行發行運動彩券為例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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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99
此項甄選與指定行為 是屬於雙階理論的第一階段 為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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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895
修正之雙階理論:行政處分+行政契約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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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61
第一階段 >行政處分
第二階段 >行政契約
這樣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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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350
為兩階段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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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176
主管機關對於發行機構之甄選與指定而形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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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07
4F,您說的沒有錯。這是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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