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商品具有危險性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B)從事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若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
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須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
責任
(C)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提供當時,
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D)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若足以除去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即不須回收該批商
品或停止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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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412), C(422), D(1784), E(0) #1328582
統計: A(36), B(3412), C(422), D(1784), E(0) #1328582
詳解 (共 10 筆)
#1396329
本題考得相當細,而且還要將法條前後對照,題項都是以「換句話說」來看,要多看幾次,才了解。
B選項的重點是,若是從事「經銷」者,該注意的都注意到了,就不用賠,But本題的B不是從事「經銷」,而是第7條所謂的「企業經營者」。
A→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B→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
業經營者。
C→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第2項: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D→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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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10280
第八條後面寫說"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選項(B)
所以要適用第七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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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74396
簡單來說:B選項的敘述前段:
從事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企業經營者換成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正確了。
因為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跟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企業經營者視為相同的。
B選項要注意的是: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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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769
108年普考再度出現此題,而且連選項都沒變,考古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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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10284
| 第 7 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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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757
從事設計、生產....被擬制為企業經營者,故應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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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367
(C)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提供當時,
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個人見解:
以蘋果手機為例
假設五年前的 IPhone 5S 是當初最新推出的手機款式
過了五年後,目前出到了 IPhone max,加上周邊服務( 例如保固 ... 等等) 都比五年前還要好
不能以現在手機的性能或是保固服務來跟過去相比較,
以現在手機的性能與服務而認為當初五年前的 IPhone 5S 在過去剛推出的時候,各方面都不好
- 以上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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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417
若已盡相當注意,仍發生
1.改裝、分裝、變更=》
仍應負責
2.經銷、服務、設計、製造、生產、商品=》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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