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
認可前,其所為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如何?
(A)有條件認可
(B)效力未定
(C)無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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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1), C(396), D(35), E(0) #1483029
統計: A(19), B(71), C(396), D(35), E(0) #1483029
詳解 (共 4 筆)
#5236194
第 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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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評估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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