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為私有?
(A)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B)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C)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D)日據時期原屬私有之名勝古蹟,臺灣光復後登記為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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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5), C(12), D(559), E(0) #1483032

詳解 (共 1 筆)

#1561850

第十四條 (不得為私有土地)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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